《关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有关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有关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桂编办发〔2007〕80号)中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进行了修订,确保了退役士兵安置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政策的一致性。
一、《通知》修订的必要性
修订工作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有利于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一致性。国家层面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没有区分入伍时间,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安置退役士兵。《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桂编办发〔2007〕80号)实施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安置退役士兵在工资、福利待遇上有较大的差别,与当前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存在着不相一致。
(二)有利于确保退役士兵安置的平等性。近年来,国家及自治区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安置政策,大力推进“阳光安置”,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公平、公正,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容易造成政府安排工作的不平等性,这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体现优待、保障权益”的精神相违背。
(三)有利于提高安置质量和提升退役士兵满意度。服役12年的退役士兵退役时选择政府安排工作比选择自主就业安置在领取部队退役金方面少20万元以上。退役士兵之所以放弃自主就业安置选择政府安排工作,其目的就是要求安置到能落实编制的工作岗位。另外,依据我区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安置到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编制保障”的规定要求,有利于确保安置质量的提高和退役士兵满意度的提升。
二、《通知》修订的主要依据
《通知》的修订主要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以及自治区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同时参考了北京、广东、黑龙江、江西、湖北、四川、云南、福建、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贵州、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做法。
三、《通知》的适用范围及施行时间
《通知》明确自2019年(2018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起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的,使用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实行“老人老办法”〔指其工资待遇、退休养老方式与本单位2005年12月31日(含)前在编人员相同〕。《通知》不是废除(桂编办发〔2007〕80号)文件,主要是对2019年(含)之后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