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1471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柳政规〔2020〕3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规〔2020〕3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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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0〕3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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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完善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对象及含义

本方案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因保护莲花山保护范围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使区域内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对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的一种补偿。

二、补偿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保护者进行适当的补偿。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政府财政支持莲花山生态保护的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莲花山。

(三)权责统一,公开透明。规范莲花山生态补偿程序,明确责任,公开补偿标准,严控补偿流程,使生态补偿工作经得起监督和检验。

三、补偿范围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范围涉及总面积52.9平方公里,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非因更新、景观和安全需要不得采伐或移植林木,禁止新种速生桉树等人工速生丰产林,同时也是畜禽养殖禁养区。

现状控制区严格控制建设现状,不增加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逐步控制和减少速生桉树等人工速生丰产林的种植面积及畜禽饲养总量。

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建设,逐步控制和减少速生桉树等人工速生丰产林的种植面积及畜禽饲养总量。

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主要以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作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区域,主要针对区域内征地拆迁、林地损失、畜禽养殖损失、墓葬迁移的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补偿。凡是在《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颁布实施后违规进行抢建、抢种、抢养、乱葬的不在补偿范围。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已被市政府收储的土地,后续土地使用权等相关问题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实施征地拆迁的,按照柳州市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执行,并与当地整村改造政策相衔接。

(二)林地损失补偿

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的林地,按照柳州市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执行,不再另行补偿。未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的林地,分区分类制定补偿标准。

1.核心保护区林地损失补偿

1)对商品林地采用租赁的形式,由莲花山保护中心、所在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与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或林地承包人签订租赁协议,林地租金标准参照广西三门江林场与原柳州市林业局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柳州市政府给予三门江林场林业发展扶持资金商品林的补偿标准执行。对不符合莲花山林相改造规划树种要求的商品林,林地所有者可自行按照林相改造规划要求实施林相改造或由莲花山保护中心实施改造,改造后林木所有权归林相改造的实施主体所有。

林地租赁期间,柳州市政府享有林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2)公益林地的补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另行补偿。

2.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的林地损失补偿

1)商品林地现状为桉树等速生丰产林的,林地所有者可自行按照林相改造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土地改良费。林地所有权人也可委托莲花山保护中心实施改造,改造后林木所有权归林相改造的实施主体所有。

2)公益林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另行补偿。

3.通过林相改造和保护修复等措施,林地所有权人按照森林分类区划要求自愿将现状商品林通过核批变更为生态公益林的,参照市政府出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林地青苗费,以后每年按照统一测算的林地平均产值给予补偿,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

4.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各片区的土地改良补助标准。

5.上述用地已被市政府、国有平台公司收储的,由市政府指派委托管理单位或划拨使用权。

6.林地租赁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畜禽养殖补偿

畜禽养殖补偿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23号)文件执行。

(四)水产养殖补偿

1.核心保护区内的鱼塘等水产养殖场所全部征收,参照市政府出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其予以补偿。

2.其他区域内的鱼塘等水产养殖场所,因生态保护修复需要禁止养殖的,可参照上一条标准执行。

(五)墓葬迁移补偿

保护范围内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移或深埋。搬迁补偿标准参照柳州市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执行。

五、补偿程序

(一)对莲花山生态补偿基础数据进行摸底调查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生态补偿基础数据,包括征地拆迁、林地损失、畜禽养殖、墓葬迁移等原始资料统计工作由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统计整理。

(二)对莲花山生态补偿基础数据进行评估审核

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将统计的基础数据统一报送市莲花山保护中心,由保护中心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基础数据进行评估核定。

(三)申请补偿经费

莲花山保护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向市财政局申请当年度生态补偿经费,市财政局将经费及时拨付给相关部门。

(四)对经费使用方案进行公示

由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拟发放的生态补偿经费等使用方案进行公示。

(五)签订补偿协议、发放经费

由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与补偿对象签订补偿协议并发放补偿金。

六、工作要求

(一)市发展改革委

对生态补偿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推动莲花山保护范围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

(二)市财政局

将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市本级预算,负责研究制定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管办法,配合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监测评估和考核指标体系,指导协调莲花山生态补偿工作开展。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指导协调和监督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计划向城中区人民政府、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柳东新区管委会下达项目征地拆迁任务,审核、指导、督促各片区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开展国有土地收回、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保护范围内的违建按职责进行甄别和认定。

(四)市生态环境局

指导协调和监督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对莲花山保护范围生态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对生态环境有影响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进行查处。

(五)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城中区人民政府、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柳东新区管委会开展莲花山畜禽养殖补偿工作,停止为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协助关停和严控核心保护区畜禽养殖,逐步控制和减少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的畜禽养殖总量。

(六)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城中区人民政府、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柳东新区管委会开展保护范围内墓葬数量统计、迁移或深埋工作。配合保护范围内村民迁坟或安葬至城市公益性公墓,协助解决保护范围内村民的墓葬需求。

(七)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建设的拆除提出工作意见。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研究提出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的政策意见,指导、监督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九)市林业和园林局

负责指导实施莲花山桉树等林相改造补偿工作,引导鼓励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林木,逐步减少速生桉树等人工速生丰产林种植面积。

(十)城中区人民政府、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柳东新区管委会

1.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对生态保护补偿基础数据调查核定,负责组织对生态保护补偿项目的申报、验收、资金报账及档案整理等工作,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进和落实。

2.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使用、专账核算,并依法接受稽查、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对象、补偿金额进行公示。同时应建立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外,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同市财政局、莲花山保护中心等相关单位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监测评估和考核指标体系,对生态保护资金使用与生态保护成效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一)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计划向城中区人民政府、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柳东新区管委会下达项目房屋征收任务,协调、指导、督促各片区政府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十二)市莲花山保护中心

负责协调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实施的具体问题,对补偿方案的实施情况收集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已实施生态补偿的区域开展生态修复。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3日印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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