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4210R/2024-26399
- 主题分类:
- 其他_其他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20日
- 标 题:
- 柳政规〔2024〕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规〔2024〕9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2日
- 效力状态:
柳政规〔2024〕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本市实施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广西及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请,好中选优,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如申报组织未达到评审要求,该奖项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规定和评价准则确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扶持、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处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处副主任。由秘书处负责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员由质量领域专家学者担任。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制度文件;
(二)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三)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秘书处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价准则等文件;
(二)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
(三)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
(四)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评审组承担现场评审及材料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并出具材料评审报告;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中国质量奖评选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标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等有关文件、国家标准和各类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及工具,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评审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指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市长质量奖的培育指导、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宣传推广、总结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在市长质量奖评审中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无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五)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在质量提升、创新发展、品牌影响以及组织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近3年来组织效益居广西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广西同行业前列;
(六)已获得市长质量奖奖项(不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需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按以下程序步骤进行评审:
(一)发布通知。秘书处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申请。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区的市场监管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申报材料由县、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报送至秘书处。
(三)资格审查。秘书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将申报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还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存在异议的申报组织,由秘书处进行复审。经征求意见和复审无异议的,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名单。
(四)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由秘书处主任、副主任召开材料评审会议,听取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组织的推荐原则,投票产生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秘书处向其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召开综合评审会议,听取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及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行业人士代表意见,确定拟获奖组织推荐原则,投票产生获奖建议名单。
(七)名单公示。秘书处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收到反映的有关问题,由秘书处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八)报请审定。秘书处将通过公示的获奖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九)通报表扬。通过审定的,确定为当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扬,颁发奖杯、证书。
第五章 扶持及经费
第十五条 市政府给予获奖组织项目扶持资金,其中,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组织只授予奖项荣誉,不参与项目扶持资金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按照《柳州市市长质量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评审经费列入年度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质量提升工作,主要包括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不得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杯、证书,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当持续实施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宣传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 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扶持资金,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获奖组织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有关不良情形的和其他应该通报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秘书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积极探索设立辖区内政府质量奖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2022年11月23日印发的《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2修订稿)》(柳政规〔2022〕21号)同时停止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印发发